农村留守妇女的互助与合作

农村留守妇女的互助与合作
 因农村男性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产生的留守妇女群体,已经成为我国很多地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她们在承担起更大的社会和家庭责任的同时,也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寻找解决生产生活中各种困难的的办法和途径,其中,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助与合作是留守妇女面对生计困境所经常选择的策略。本文将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留守妇女应对生产生活中困难所采取的各种互助合作行为进行一个系统分析。

  自发力量推动的互助与合作。通过调查可以知道:农村留守妇女之间或与其他人之间的合作与互助行为几乎都是自发形成的,甚至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属于值得述说的事情;因为农村社会传统上就具有互助的习俗,所谓"熟人社会"应该是包含这样一个特征的。她们认为,丈夫外出务工导致劳动负担加重是必然的,有些富裕的家庭可以选择土地转让或撂荒的方式减轻负担,但更多的情况是在邻里和亲朋之间开展更多的互助与合作,这是一种被迫的选择;至于如何进行合作与互助就要看亲戚、邻居、朋友等潜在合作与互助对象的具体情况了。比如,亲戚如果大多也外出务工或与本社区距离较远,邻里之间的互助与合作就更容易发生;如果妯娌、姐妹关系融洽,自家人(从农村习俗看大多已经分家)之间的合作会成为优先的选择;如果娘家人在本村或特别临近,亲戚之间的互助与合作会明显地增多;同时,如果亲朋之间的家庭经济等情况有比较大的差异,单方面的帮助也是常见的,从广义上看也属于互助合作的一种特殊形式。不管何种关系的人进行合作与互助,他们都是在一种固有的文化传统作用下,对新生存状态的一种自然性适应,它不是某些专家或官员的发明或规划,而是群众自发的探索。鉴于各地区文化传统、自然环境、人力状况、家庭关系的多样性,留守妇女开展的互助与合作在具体形式和内容上也有很大差距。

  互助与合作的形式。根据所调查社区留守妇女开展互助与合作活动的频率和深入程度,我们将她们的合作与互助行为分为四种形式:1、临时性帮工,即亲朋、乡邻之间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巧遇似的相互帮助,比如亲戚走动偶然赶上插秧,会向一些留守妇女提供帮助;一些留守妇女临时有事需要外出,邻居可能帮助照顾家里的孩子。2、常规性互助,即关系融洽的妯娌、邻居、朋友等习惯性的相互提供帮助,他们之间结成了类似联盟的亲密关系,不管家庭事务还是农业生产劳动都存在相互的支持,信赖和理解是他们保持关系的基本纽带。3、季节性合作,即周期性地发生在农忙时节的相互帮助或合作劳动,这种互助合作是留守妇女应对紧急农事的一种策略,类似于"换工",与传统上的互助已经存在一定的差别,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开始考虑劳动量的平衡问题,都尽量追求相互之间所提供劳动的大体均等。4、相互雇佣,即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留守妇女为了应对紧急农事而花钱雇佣其他人提供帮助,同时自己也可能成为别人雇佣的对象;这种相互雇佣现象虽然从本质上已经完全属于市场经济的概念范畴,但在农村地区仍然具有互助合作的色彩,因为这种相互雇佣也大多发生在相互熟悉和信任的人之间,而且待遇远不是由市场规律决定的,大多是出于对"经济社会"(群众语)的一种反思性应对,由"不好意思谈钱"转变为"不好意思不给钱"。

  以上关于农村留守妇女开展互助合作形式的论述,仅仅是采用"理想型"思想所作的一种大体划分,其实更多的实际情况是各种互助合作方式相互交叉融合的形式,一家一户的留守妇女家庭并非固定地采用一种互助合作类型,特别是随着家庭景况的变化,互助合作的频率和深入程度都会随之变化;只是无数个体家庭的变化塑造了整体性的规律,这一规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内容:1、农村地区留守妇女的互助与合作仍旧主要发生在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2、大量农村人口的外出导致了农村邻里关系的加强,但这种关系不是情感意义上的而是经济和劳动意义上的,即为家庭生计考虑而产生的相互合作;3、留守妇女在农忙时节的相互帮助与合作更具有功利主义色彩,与日常的生活互助有很大差异,也更具有广泛的对象选择余地;4、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地区,相互雇佣的现象越普遍,受传统文化熏陶感染的互助与合作形式越容易走向现代社会中劳动价值观思想主导下的交换形式。

  互助与合作的效果。农村留守妇女发挥自力更生的精神,为应对男性劳动力外出带来的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难题,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助合作行动,客观地说,这些行动确实对农村留守家庭生活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同时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具体可以从个体家庭和农村社区(社会)发展两个层面分别给予分析和总结。

  对留守妇女家庭来讲,她们与他人开展的互助合作行动产生的效果有:1、有利于农事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完成,保证农业生产基本需要;2、缓解农村留守妇女日常生活和劳动中的紧张情绪,减轻生活的压力;3、加强农村人际沟通与交流,改善邻里和亲属关系;4、有利于应对家庭突发事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社会伤害的能力。一位正在水天插秧的的留守妇女如是说:"我丈夫不在家,大哥也出去了,我和大嫂就一起干活,不仅农活一起做,家务活也有时候一起做,有时候一个人不想做饭了就到大嫂家吃,她有时候也到我家来吃,这样好多了,可以减少很多麻烦;现在我们两家都快成一家了,因为插秧时间紧,我们都是一起出来干活,一起回家吃饭睡觉,这样就不用让他们(丈夫和哥哥)回来了"。另一位50多岁的留守妇女也说到了自己的例子:"我们这些邻居都相互帮助,关系挺好的,平时哪家遇到麻烦,大家都很关心;前几天,俺家邻居L她娘家爸生病了,她急着去看看,孩子没人照看,我就帮她看了一整天,人家有急事,我们也不能看着不管啊,邻居就是这个时候能看出来好呗!现在社会秩安好点了,以前有偷东西的,邻里之间也都共同防着点"。

  留守妇女的互助合作对农村社区(社会)发展所具有的意义包括:1、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男性劳动力外出之后的农业生产困境,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2、促进农村社会由"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弥补我国传统社会伦理衰微之后的社会整合困境,有利于建立新的社会组织规则和合作机制;3、促进农村各方面信息的流通和农民的开放性交流,促进民众现代意识的觉醒和平等协商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公民社会理念和民主政治实践在农村的推行。一位的因为生育而暂时留守在家的年轻妇女看到了这些潜在的益处,她向我们讲述自己的看法:"现在农村的人也都自由了,谁也不比谁高一等,合得来的就多说句话,合不来就少说两句,那些一起干活的妇女都是关系好的,大家都是自愿联合,谁也不挨(依赖)着谁,这样挺好的,不用考虑那么多"。河南T村里的文书在提到留守妇女的互助合作行为时也说到:"她们自发地合作应对农忙挺好,有的家庭花点钱雇人插秧,都有好处,庄稼需要抢时节,被雇的人不用外出也能挣到钱,这样可以充分利用留在家的这些劳动力;她们自己搞合作没什么问题,但我们一旦参与反而不容易组织,所以我们不用管,现在的人都独立,不听干部的,他们有他们自己的想法"。

  哈贝马斯在其著名的"商谈理论"中指出:沟通行动是行动者在没有内外制约之下达至相互理解的沟通,并由此而协调资源的运用,去满足各自的欲望;沟通行动可以把行动规范的有效性和事实性融合,立法程序就是一个进行沟通行动的场所。现代法律的认受性只能来自两个方面:由一个有认受性的立法程序而制定;法律保障每个个人都可以享有平等之自由(或权利)。立法者必须从参与者的角度,按照"商谈"的原则去考虑法律是否有效,只有当社会成员从沟通理论提供的双重视角出发,理解到自己同时是立法者和法律的施行者,法律才具有事实性和有效性,是社会得到整合的基础。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妇女之间自由合作与平等协商的实践,已经具有了沟通行动的基本要素,随着农村政治体制的变革,这种要素可以逐渐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就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实际情况而言,符合公民社会理念的平等自由协商思想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先兆。

  互助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的互助合作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明显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互助合作缺乏深度和广度,大多仅限于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农事应付,仍旧主要表现为一种对生活现实的被动适应;2、互助与合作主体之间仍旧存在相互的心理隔膜,特别是经常因为劳动付出的不平衡导致相互的不满或不信任,影响互助合作的效果;3、互助合作的形式缺乏稳定性,没有统一的组织者,小农意识的影响仍旧根深蒂固,导致这种互助与合作形式具有很大的非连续性。当我们采访一位正与邻居合伙插秧的留守妇女时,她显得特别着急,问及原因,她回答说"我不能耽误太多时间,不然她(追问之后才知道就是与这位留守妇女合伙劳动的邻居)有意见,还以为我去闲玩了呢,大家都忙着插秧,我也不好意思总在这里"。从这样一个问题上不难看出,农村留守妇女之间的互助合作是没有离开传统的"平均主义"思想影响的,她们如果相互产生"吃亏"的感觉,这种互助合作就会面临波折甚至破裂的危险。

  一位参加我们小组访谈的农村老教师在提到农村家庭的互助合作问题时,颇有感触地结合他自己所经历的故事讲出了很多道理:"改革开放之前,我们搞合作化和集体化,土地都是大家的,可是集体干活就没几个真用心的了;人民公社时期吃饭都是集体管,很多人吃得夜里去拉稀,这说明在农村搞那种不切实际的合作化是行不通的;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土地承包到户,粮食一下子就够吃了,说明群众还是在有了自家的土地之后任干活,庄稼就长得好;到了现在又有了问题,土地被分割得这么零碎,有了大机器都不能用,还得用人去干活,很不实惠。但目前也没什么好办法,土地不可能收归集体,大家谁也不愿意不要土地,外出打工的家庭缺少人手,就只能互相帮助,用些小机械,但指望她们解决根本问题是不可能的,克服一家一户经营带来的问题还得靠国家。"这位老者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如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探索合理可行的农业发展模式;他认为农村留守妇女的互助合作行为仅仅是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当中引申出来的一种补充形式,不会带来农业经营方式的根本变革,科学的农业发展道路还需要政府来寻找。但我们从他的这些谈话中是否可以进行一个逆向思考--农民自己能够孕育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雏形,他们为什么就不能够创造出我国农业发展的科学合作化模式呢?

  由互助与合作引发的延伸性思考。通过对农村留守妇女互助与合作行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存在的优势和问题,但从中引申出的更深层次的问题也不应该被忽视。

  关于"差序格局"。从留守妇女互助合作的对象看,血缘关系越近的亲属越容易成为优先选择的目标,越不容易计较局部利益的得失,而且出现更多单方提供帮助的情况,而相互雇佣的现象大多出现在本社区缺乏近亲属的家庭之间,这充分体现了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理论;这样一种由血缘关系远近决定的互助合作层次化现象,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传统家族文化观念的顽强存在,亲情要素在维系农村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间接说明了随着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和人口流动的加速,市场经济的交换规则和劳动价值论思想日益向农村深层社会结构渗透,并迅速扩展开来,成为冲击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力量。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留守妇女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而很少有人选择转让土地的方式减轻劳动负担,说明了中国农民特有的土地情节仍旧十分浓厚,这种现实一方面保证了大多数农民的生存根基,防止农村土地资源的过度集中,另一方面也阻止了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的变革,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调查发现:多数农民既认识到了农业小规模经营和"分田单干"的不足之处,也不想走过去的集体化路子,他们渴望的是一种既能保护他们真实的土地权益又能实现农民公平联合的折中制度;留守妇女之间的互助合作形式作为一种农民自发联合的产物,实际上酝酿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值得研究者去发掘。

  关于新农村建设。在留守妇女开展互助合作过程中,她们的平等协商和自由联合能力得到锻炼,这可以作为新型农民自我培育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还有可能在现有联合的基础上滋生出更高级的合作形式,对未来的新农村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从最近的学术文章和新闻报道中可以得知:政府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方针之后,全国各地出现了一些违背农民意愿的形象工程,地方干部为创造政绩强迫农民大搞表面文章,导致政策执行严重背离其宗旨和原则;而农民自发的自由联合或合作,可以成为制约地方政府不当行为的一种力量,更有甚者,如果农民自由合作行为与政府指导相结合,可能会改善干群关系,推动农村基层政治的变革。

  结论与建议。总结以上各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农村留守妇女之间以及与其他人群之间开展的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行动,是农村男性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之后的自然结果,是农村女性应对生产生活困难的有效措施;受各种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此类互助合作的形式和内容具有较大的差别,但也产生了共同的效果和意义,同时还存在类似的潜在问题。基于这些认识和理解,改进农村留守妇女互助合作行动的相应措施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自愿合作、团结互助的基本原则;这是推动和改善农村留守妇女互助合作行为的前提。历史已经证明脱离农民认识能力和水平的强制性合作必然是失败的,只有在自愿自发的基础上开展的互助合作才具有牢固的个人基础;同时也应该提倡团结精神,鼓励大家在不违背个人意愿的基础上走互助合作的路子,共同应对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在共同利益的指导下寻求互利共赢的结果,这是整个互助合作过程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2、积极引导农村女性培养自我组织的能力,为她们之间的互助合作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农村留守妇女互助合作的水平是不是能够得到提高,互助合作的形式能不能得以深化,关键就在于这些参与主体的自我组织能力能否得到锻炼和提升;只有充分调动他们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保持其互助合作活动形式的活力,才能使其具备基本的组织条件和人员素质条件,也才能在不断的实践中探索更加有效合理的互助合作之路。

  3、创建安全、文明、健康的社区文化和治安环境,建立良好的人际互信机制。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良好的互信机制是农村留守妇女进行互助合作行动的基础条件之一,而该条件的具备首先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即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文明的乡村风俗习惯、健康的社会心理心态,这些是形成社区居民互信互爱的基本外部保障。目前此类活动开展比较活跃和顺利的地区大多都是具有这样的外部优越环境。

  4、改革或改良农村政治,建立和谐的干群关系。干群关系是影响农村留守妇女互助合作行动开展情况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干群关系体现着一个社区的组织和整合程度;离开和谐的干群关系,民众就缺少了建立互信机制的政治保障,社区文化建设就失去了根基。代表政府形象的基层干部仍旧是当前乡村社会中最具有合法和正当性的组织者,一盘散沙的乡村政治形态会既导致公共事物的难以处理,也会导致民众有机团结局面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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