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济南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 所: 济南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实收注册资本: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证照号码
第五章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出资方式 出资额(人民币) 比例 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务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公司第八条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对本章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如果股东对决议事项议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和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应当对行使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权的事项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执行董事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执行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式行使职权,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二(个人独资)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济南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 所: 济南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出资时间 股东(名称)姓名 证照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人民币) 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 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 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 提取任意公益金;
5、 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 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三(分期出资)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
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济南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 所: 济南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姓名) 、证照号码如下:
股东(名称) 姓名 证照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 股东出资方式 出资额(人民币) 比例
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首期注入 第二期注入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务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公司第八条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 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