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生监察工作规定

大学招生监察工作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学校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监察工作,现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的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良好的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原则的体现.
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各类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监督工作并履行职责.
三,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助学校有关单位在职权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各类招生政策和办法,出席或列席学校研究安排招生工作的各种会议.
第七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教育.
第八条 负责对招生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招生政策,制度,纪律情况,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招生程序,时间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工作.
第九条 受理对招生工作人员违反政策,制度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就招生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有权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和取消有严重违纪行为嫌疑的人员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察,重点检查专业招生计划的分配与调整;新生录取的审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和遗留问题的处理;专升本全过程的监督;收费项目的规范,公示等.
四,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结束后,对招生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招生工作作出评价,并对下一年的招生工作提出建议,工作总结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会议纪录;监察意见及回复;信访材料;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等材料.
第十七条 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第十八条 招生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办公室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呈报学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拒绝提供与招生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需情况的;
3,拒绝就招生监察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意见的.
对举报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监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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