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二,校长奖学金
三,学习优秀奖学金
四,学习进步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
4,当学年思想品德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5,没有无故拖欠学费现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一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未修满规定学分而需重修者;
2,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依据每年教育部及省教育厅下发文件评定及发放.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不同时享受该年度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
三,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不设比例,不定金额,按其贡献大小,由学校研究决定并随时发放.
四,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办法:
1,等级标准及评定比例
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荣誉奖四个等级,总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0%.
(1) 一等奖: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思想品德鉴定等级为良以上,每人每学年按1000元的标准发放.
(2) 二等奖:按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学年按800元的标准发放.
(3) 三等奖:按人数的8%评定,每人每学年按600元的标准发放.
(4) )荣誉奖:按人数的10%评定,只发学习优秀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2,评定及发放办法
(1)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初第一个月评定上学期的奖学金.
(2)评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以班级为单位,辅导员负责组织具体评定工作.各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在本院(部)学生中公示,评定结果一式两份,报学生处审核,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五,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每学期评定一次,凡是学习成绩由班级排名前进十名以上的学生可以在开学初第一个月内由本人申请,两位以上(含两位)任课教师推荐,辅导员组织评定.各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在本院(部)学生中公示,评定结果一式两份,报学生处审核,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学习进步奖学金每学年600元.
六,申诉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二级学院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二级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3日内向学生处提起申诉,学生处在综合审查后3天内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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