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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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第四章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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